成都市青白江大弯小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学校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
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
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学校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本学校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人事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五、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地接受调解。
六、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人事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调解委员会名单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
主 任:王永华
副主任:唐明建
成 员:曾坤武 柴秀清 吴红梅 周开志 鲁东煜

附件二: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格式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其项后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事由。
2.正文
(1)调解请求。简要写明申请人提出调解的目的和具体请求事项。如有多项请求,应分项列出。
(2)事实部分。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3)理由部分。要根据劳动纠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申请人对纠纷的性质、被申请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4)证据。要尽可能列举足以证明纠纷事实的证据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名称。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申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