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章程(2016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8-04-10文章来源: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 浏览次数: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

章 程

(2016修订版)

 

序 言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始建于1964年,建校之初是一所村小,校名为“华严公社大弯小学”,1976由青白江区文教局直属后启用现名至今。学校占地约22662平方米,建筑面积9601平方米。办学以来,学校逐渐形成了大美育、电化教学、艺体教学三大特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始终名列全区前列。学校先后获得四川省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成都市义务教育示范学校、成都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成都市现代教育技术示范校、成都市廉洁学校、成都市教师发展基地学校等荣誉。多年的文化积淀,学校逐渐形成了系列的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以美育人,一以贯之。

核心价值观:至真、至善、至美。

校训:学真知,练真才,求真理,做真人。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求真精神、善良品行、审美和人文素养的现代小公民。

办学目标:以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和教师专业持续提升为根本,把学校办成区域内特色明显、质量一流的美育品牌示范小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学”(简称为“大弯小学”),英文表述为Dawan Primary School Qingbaijiang Chengdu,办学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大弯北路86号”,学校官网为“www.dwxx.cn” 。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属公益教育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政府财政全额补款,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义务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4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校标(LOGO)、校徽、校旗等图案标志见附件。学校校歌是《迎接美好的明天》。学校纪念日是1976年3月17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按照组织程序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学校办公会议审议,教代会讨论通过,由教育局任免;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教代会讨论通过,提请区教育局备案后校长任免。

第六条  校长代表学校行使权利。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基本制度决策权。主持制定学校管理方案、规章制度,确定学校办学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四)人事任免奖惩权;

(五)财务、资产管理、使用批权;

(六)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坚持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方针,指挥调动师生积极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

(七)学生教育和管理权,规定片区内招生、考核、评价、奖惩和学业证书颁发;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扰。

第七条 校长代表学校履行义务。校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有效开设;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集体智慧,依靠教师力量办学,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组织教师政治学习与钻研业务,大力培养优秀班主任、中青新教师和业务骨干,保持教育教学质量在全区前列水平;

(六)不断完善学校校舍、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优化和美化校园环境;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学校事故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八)组织教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习惯、美育教育;

(九)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及全面发展的原则,推动教师不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

(十)自觉遵守和全面贯彻学校办学章程,促进依法治校和民主办学。

第八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度和重大问题决策审议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奖惩、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学校基本制度等。

第九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德育处、教导处、校务处、教育技术中心五个职能部门;

    学校设置年级组,年级组统筹协调年级各项工作。

    学校设置教研组、备课组学术组织。教研组、备课组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有效开展,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推进学校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支部组织。基层党组织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办学思想中发挥核心、监督和保障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研究制定。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障、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实行制度管理与人文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主持校务委员会制度。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支部委员、行政人员、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家委会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通过校务公开栏、学校官网、微信(微博)等宣传渠道公开相关事项,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学校教育和管理制度。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的德育方针。坚持以培养合格公民为目标,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渗透于各学科教学和“至美活动”课程体系中。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为班主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是班级学科教师、家长、社会和学校的协调者。

 班主任岗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教育。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认真做好班级文化建设。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所有学生健康成长。

(四)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做好学生习惯养成教育工作。

(五)做好班级常规管理,建立学生学业档案,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

(六)积极主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七)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建立班级家委会并支持其积极开展工作。

(八)做好学籍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学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

(一)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实施新课程标准,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

(二)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在校园内要求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三)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不断改革教师教学行为和学生学习行为方式,让学生在生活中学,活动中学,探究中学,不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通过提质减负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五)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全面、公正、准确评价教师和学生,从多角度、多途径、多层面对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

(六)教学与科研并重。研教结合,以研促教,以研促学,推动校内教研和科研活动深度融合,培养更多的研究型教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体育卫生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开齐开足体育课,坚持“大课间”阳光体育锻炼,学生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

(二)落实全国足球进校园试点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系列活动,打造学校特色体育项目。

(三)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生进行健康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各类传染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治疗,做好学平险和大病统筹等各类保险宣传工作,降低学生健康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档案工作制度。

学校设立档案室,设置档案员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档案管理相关法规,收集整理各类档案。全体教职工和各部门都要重视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网上注册学籍后即取得本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接收平等教育,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或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安排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绩效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和实际教师在岗情况,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考核合格以上的教职工,学校须给予相应的待遇或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或解聘。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教学改革、班级管理、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 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 严重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5. 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环境等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将教职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根据多元评价和部门考核结果,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注重实绩,责重酬重”的原则进行奖励性绩效的分配。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三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区教育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义务教育经费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按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相关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违章问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有章可依,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违反学校章程问责制度,做到惩罚有据和有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维护学校章程权威组织和制度,定期监督和检查学校章程全面贯彻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行政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  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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